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3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388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傅晶一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傅晶一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傅晶一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月及2年9月確定,並於民國106年12月29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11年4月6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49244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1150號、1151號), 爰聲 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另受刑人應於假釋後執行拘役50日,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1年4月1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明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4月12日
書記官蘇千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