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337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33724號債權人衛生福利部豐原醫院法定代理人 李永恒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VIVANCUONG偉文強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提出債務人VIVANCUONG偉文強(護照號碼:M0000000號)之居留證影本。」,此項裁定已於113年11月21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12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