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交附民字第3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交附民字第3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交附民字第378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27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李君豪
法官錢衍蓁法官何燕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王元佑中華民國99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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