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0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0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02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雯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11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雯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本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其最後事實審法院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此有該院103年度訴緝字第31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憑,是本院既非最後事實審法院,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定執行刑,於法既有未合,自應予以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2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丁俞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伊羚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防制條例│毒品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97年8月16日│97年9月15日│├────────┼──────────┼──────────┤│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97年度毒偵字│臺中地檢97年度毒偵字││年度案號│第4994號│第5848號│├───┬────┼──────────┼──────────┤││法院│桃園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審訴緝字第│103年度訴緝字第31號││事實審││18號│││├────┼──────────┼──────────┤││判決日期│103年3月14日│103年3月26日│├───┼────┼──────────┼──────────┤││法院│桃園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審訴緝字第│103年度訴緝字第31號││判決││18號│││├────┼──────────┼──────────┤││判決│103年4月7日│103年4月14日│││確定日期│││├───┴────┼──────────┼──────────┤│備註│││└────────┴──────────┴──────────┘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