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8年度投補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投補字第29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30,000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4,6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4,13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黃益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淑怡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