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更字第22號債務人 甘路得 即甘美蘭代理人 鄭凱鴻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3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8日
書記官洪佾旻附表:
⒈債務人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⒉自105年12月起迄今債務人所有於金融機構、證券存摺(集保
存摺)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⒊自105年12月起迄今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
者皆須提出),並說明除每月應領薪資外,是否尚領有年終及三節獎金、津貼、補助及金額。
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或津貼
﹙例如:老人年金、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等﹚及金額若干。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⒌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
⒍目前是否有經強制執行事件執行中?若有請說明繫屬於何法院
及強制執行事件案號?⒎說明債務人郵局帳戶由「大仁科技大學」、「 林淑萍 」多筆匯入之款項之原由。
⒏說明債務人電信費用支出之新臺幣3,500元,其合約之起迄日、方案何時屆期,所購買之手機為何。
⒐說明債務人現居住地之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及相關居住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