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74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7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簡字第747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馮寅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速偵字第7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馮寅犯侮辱公務員罪,累犯,處拘役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馮寅於民國108年3月9日凌晨2時50分許,騎乘機車行經高雄市○○區○○路○○○號前時,因交通違規為警攔查,警因馮寅拒絕接受酒測而當場開立舉發單。詎馮寅心生不滿,於同日凌晨3時26分許,基於侮辱公務員之犯意,向在場執行職務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博愛四路派出所警員 鍾群豐詹淯淨 辱罵「你操他媽,你可以當什麼」(公然侮辱部分均未據告訴)等語,辱罵在場依法執行職務之警員。
二、認定前述犯罪事實之依據:
(一)被告馮寅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二)職務報告、現場影片譯文、檢察官勘驗筆錄及蒐證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40條第1項之侮辱公務員罪。按刑法第140條侮辱公務員罪,屬妨害國家公務之執行,為侵害國家法益,並非侵害個人法益之犯罪,如對於公務員二人以上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仍屬單純一罪,並無刑法第55條之法例適用,已據最高法院以85年度台非字第238號判決意旨闡述甚詳,故被告同時辱罵警警員鍾群豐、詹淯淨等2人,仍僅論以一侮辱公務員罪。又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4年1月19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查,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四、審酌被告於員警依法執行職務時,以上開言詞當場辱罵執勤員警,藐視國家公權力及執法尊嚴,所為誠屬不該;惟考量被告係因違規遭取締心生不滿、酒後失控辱罵執行公務之警員,所犯情節尚屬輕微;兼衡其教育程度為大學畢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黃英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黃三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8年5月24日
書記官黃麗燕附錄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140條第1項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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