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侵訴字第1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侵訴字第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侵訴字第18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典晉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緝字第96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李典晉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叁月,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
犯罪事實
一、李典晉明知0000-000000(民國00年00月生,姓名、年籍詳卷,下稱A女)為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性自主能力及判斷能力尚未成熟,竟基於與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性交之犯意,分別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在不違反A女意願之情形下,分別以陰莖插入陰道之方式,對A女為性交行為。嗣因A女之母知悉A女因而懷孕,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A女之母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被告李典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屬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其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
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本件判決內容因有揭露足以識別被害人身分資訊之虞,爰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2條第2項之規定,於本件判決書以代號代替被害人之真實姓名,首先敘明。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A女及A女之母於警詢、偵查中證述情節相符,復有被害人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受理疑似性侵害事件驗傷診斷書(放彌封袋)在卷可稽。又查A女係00年00月出生,有其年籍資料置於本院卷證件存置袋內可稽,被告亦知悉A女係讀國中,並搭載A女上學等情,亦經A女於偵查中證述明確,可見被告明知對A女於上述行為時,A女為十四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仍於上揭時間、地點對A女為性交。綜上,堪認被告之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上揭3次對A女為性交行為,均係犯刑法第227條第
3項之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又被告所犯上開各罪,係於不同之時間所犯,自屬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
二、又被告所犯上開罪名,既係以被害人年齡為其處罰之特別要件,即無再適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規定加重處罰之餘地。
三、爰審酌被告明知被害人A女年紀尚輕,身心健康之發展尚未成熟,思慮亦較為不週,其竟無法克制己身之情慾,而與之為性交之行為,對於A女身心健康與人格發展均有不良影響,惟被告與A女為男女朋友,且未違反A女之意願,並未施用任何強暴、脅迫手段,其年僅21歲,正值易性衝動之青年時期,於兩情相悅之情況下與被害人發生性行為之犯罪動機,並非惡性重大之人,兼衡被告自陳現仍與A女同住,與A女育有一子,且A女之母亦已同意被告與A女結婚,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可稽,被告犯後坦承犯行,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以示懲儆。
四、本件被告所犯之罪,最重本刑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不符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犯最重本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之要件,是本案各罪之宣告雖為有期徒刑3月,尚不得為易科罰金之諭知,惟仍得依刑法第41條第3項規定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併此指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27條第3項、第51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俊男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4年4月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梁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蕭雅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9日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27條(未成年人)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項、第3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編號│時間│地點│年紀│├──┼─────────┼────────────────┼───┤│1│103年5月中某日│臺南市○○區○○○街○○○巷○號4樓│14歲││││之8││├──┼─────────┼────────────────┼───┤│2│103年7月7日至11日│同上│14歲│││間某日│││├──┼─────────┼────────────────┼───┤│3│編號2以後之103年7│同上│14歲│││月底某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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