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9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995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陶志賢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2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陶志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陶志賢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確定,又因肇事逃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
9月確定,又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確定,上開四罪,嗣經本院以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1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確定,於民國101年7月13日入監服刑,嗣經法務部於103年7月1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上開聲請應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2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3年7月22日
書記官劉裕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