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聲字第18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89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國平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7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國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國平原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7月20日核准假釋,並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於107年7月26日以107年度聲字第530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因其另於假釋前犯詐欺案件,嗣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9年度易緝字第1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上訴後,經本院以109年度上易字第928號判決上訴駁回而告確定,並與其他罪刑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確定,刑期變更為3年2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0年7月16日以法矯署教決字第11001660800號函重新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2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永玉
法官周莉菁法官卓進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廖家莉中華民國110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