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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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76號上訴人即被告 葉明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明智 等人之間履行協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9,913,10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48,8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弘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0年2月19日
書記官許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