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4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4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475號聲請人 林謝桂媛 相對人 詹福山 債務人 張晉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張晉維於民國102年7月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68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107年6月30日,相對人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債務人屆期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1,680,0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聲請人本件聲請,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華南商業銀行存摺類存款取款憑條及轉帳收入傳票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附表:
┌─┬───────────────────────┬────┬──────┐│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北區│中清││551│563.00│40分之2│└─┴───┴────┴───┴───┴──────┴────┴──────┘┌─┬──┬───────┬────────┬────────────┬────┐│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1621│臺中市北區中清│005層鋼筋混凝土│二層90.77│陽台16.75│全部││││段551地號│造、住家用│合計90.77│││││├───────┤│││││││臺中市北區陝西││││││││路5巷1之1號│││││├─┴──┴───────┴────────┴──────┴─────┴────┤│共同使用部分:臺中市○區○○段○○○○○號、面積98.1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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