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20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2064號債權人台大北岸社區管理委員會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范綱鮮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
一、請具狀補正台大北岸社區管理委員會之負責人為何?中華民國102年12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0日
書記官呂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