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8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8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883號上訴人漢銘醫院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6年度訴字第883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30,16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3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卓進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8月23日
書記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