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消債補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消債補字第23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麗鈴 即 陳麗施 即 陳靜旋 代理人 陳呈雲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7月28日
民事庭法官顏世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7月28日
書記官~g2;附表:
┌───────────────────────────┐│㈠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綜合信用報告││書」。│├───────────────────────────┤│㈡協商成立後,有不可歸責於己致不能履行協商條件之事證及││自何年何月何日起不能履行協商條件。│├───────────────────────────┤│㈢目前職業及每月收入狀況之相關證明文件。││(聲請人陳報係受僱在市場賣皮包,請具體說明僱主姓名、││地址及電話、工作期間、地點、薪資支付方式為何?)│├───────────────────────────┤│㈣聲請人列有房租支出,惟未檢附房屋租賃契約書,且未有租││金繳納紀錄,應提出最新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及租金繳納證││明,如無法提出租金繳納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㈤聲請人戶籍地是否即承租地?如係於戶籍地之房屋外另行租││屋居住,請敘明原因為何、戶籍地房屋所有權為何人、現由││何人占有使用。│├───────────────────────────┤│㈥陳報債務人本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2年1月起至104年││6月止)之交易往來明細。│├───────────────────────────┤│㈦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2400元。│├───────────────────────────┤│㈧自102年1月1日至迄今,聲請人本人之各項收入(包含正職││工作及兼職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與、政府補助、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明細,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已提出即無須重覆陳報。│├───────────────────────────┤│㈨自102年1月1日至迄今,個人生活支出明細之相關證明資料││【例如水電瓦斯費、電信費、油資(應註記車牌號碼)、醫││療費用等繳納單據、收據或發票,請提出至少6個月內之證││明資料】。│├───────────────────────────┤│㈩除已陳報者外,聲請人是否尚有其他債務(例如:為他人保││證之保證債務、交通違規罰鍰、稅捐債務、健保欠費…等)││,如有,應一併陳報債權人及債權數額。│├───────────────────────────┤│除已陳報者外,聲請人本人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基金、保單、黃金、海外交││易所得、外幣外匯、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債務?併說││明上開財產及債務自102年1月1日起迄今之交易變動情形及││交易所得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