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6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654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蔡興諺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亞鑫 等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代位人謝亞鑫之被繼承人 謝國魂 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並查報全體繼承人應繼分比例;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三、如附表所示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
書記官蔡芬芬附表:編號不動產(苗栗縣泰安鄉高熊段)11065地號土地21189地號土地31281地號土地41052地號土地51052-1地號土地61062-2地號土地71062-3地號土地81067-1地號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