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7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783號原告 徐銘佳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順煌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兩造於民國(下同)111年4月21日訂立之苗栗縣○○鄉○○村0鄰○○○00號房屋之買賣契約。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
書記官趙千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