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74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7418號債權人 呂原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秩緯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文件並釋明之,或提出已依民法第478條規定催告返還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或表本票提示日(依票據法所為本票付款之提示係指執票人對發票人現實的出示票據,請求付款)。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6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