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審易字第2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審易字第210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鈺量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鈺量自民國壹佰零叁年叁月拾捌日起停止羈押。
理由
一、本件被告徐鈺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且因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而認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民國102年12月25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惟查,被告因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已於103年3月18日入監執行,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行指揮書(甲)在卷可稽,爰自103年
3月18日起停止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石曉芸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