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6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三四四號
原告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丁○○訴訟代理人乙○○法定代理人戊○○右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一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又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三日
書記官黃瓊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