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聲字第10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08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受刑人因傷害致死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8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傷害致死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9年6月14日以法矯字第0999021356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1年3月20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2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江德千
法官莊深淵法官賴妙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蘇昭文中華民國99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