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16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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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1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16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凱綾上聲請人因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0年度執聲字第669號、99年度偵字第23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商標項鍊壹條,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鄭凱綾所犯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則扣案之仿冒商標項鍊1條,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裁定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臺灣臺中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9年3月5日以99年度偵字第234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100年3月4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扣案之仿冒商標項鍊1條(詳扣押物品清單,偵查卷第13頁),因係被告所有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中陳明在卷,且亦屬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依前揭之說明,上開扣案物自應予宣告沒收。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23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王世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禎庭中華民國100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