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570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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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5706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段000號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住同上 

代 理 人  蘇若華   住○○市○○區○○路00號     

債 務 人 浤實有限公司(已廢止)

債 務 人  陳以棋陳志忠 之繼承人

           住○○市○○區○○路0段00巷0號3樓

法定代理人  胡晏菱 即陳志忠之繼承人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債)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逕換發債權憑證,惟債務人浤實有限公司已廢止,陳以棋、胡晏菱住所係在新北市永和區,有債務人戶籍謄本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

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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