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406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4066號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務人 蕭能維 律師即 黃名禾 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蕭能維律師應於管理被繼承人黃名禾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李曜崇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

利率%

(年息)

001

34,945元

95年8月2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20

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002

695,543元

003

92,621元

95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4.9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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