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40號
原告 宋宜蓁
訴訟代理人 羅永安 律師
複代理人 何蔚慈 律師
法定代理人 李佳珍
訴訟代理人 周仲鼎 律師
複代理人 劉慧如 律師
廖宜溱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弘仁
法 官 范馨元
法 官 張亦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明慧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40號
原告 宋宜蓁
訴訟代理人 羅永安 律師
複代理人 何蔚慈 律師
法定代理人 李佳珍
訴訟代理人 周仲鼎 律師
複代理人 劉慧如 律師
廖宜溱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弘仁
法 官 范馨元
法 官 張亦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