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399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3999號

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債務人 沈辰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拾陸萬伍仟參佰玖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肆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伍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陸佰元,違約金最高以連續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李曜崇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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