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審訴字第3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訴字第38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億豪
李俐青上列被告等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514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均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兼告訴人蔡億豪、李俐青係鄰居關係,緣雙方於民國111年8月16日17時40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段00號前發生行車糾紛,被告蔡億豪竟基於傷害、公然侮辱、毀棄損壞之犯意,於不特定人均得共見共聞之上址新華路馬路旁,持棍棒向告訴人李俐青及其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揮打,致告訴人李俐青受有頭部外傷、右前額皮下血腫、右上下眼瞼挫瘀傷等傷害,系爭車輛引擎蓋之板金並因而凹陷而失美觀與防護作用,過程中被告蔡億豪並對告訴人李俐青辱罵:「幹你娘」等語,足以貶損告訴人李俐青之人格、名譽。被告李俐青亦基於傷害、公然侮辱之犯意,於不特定人均得共見共聞之上址新華路馬路旁,徒手毆打告訴人蔡億豪頭部,致告訴人蔡億豪受有頭皮鈍傷之傷害,過程中被告李俐青並對告訴人蔡億豪辱罵:「幹你娘機掰」等語,足以貶損蔡億豪之人格、名譽。因認被告蔡億豪涉有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嫌及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嫌;被告李俐青涉有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及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公訴意旨認被告蔡億豪分別涉有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及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被告李俐青分別涉有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及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依刑法第287條前段、第357條、第314條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被告2人經本院調解成立並分別撤回告訴,有本院112年度附民移調字第955號調解筆錄、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等附卷可稽(見本院審訴卷第41-42頁、第46-51頁)。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均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馮浩庭
法官李佳穎法官高上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涂頴君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