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06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06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40623號債權人 巫郁芬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駿逸聲寶筣達電器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利息請求年息百分之六依據為何?(依民法第203條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經查,本案未見當事人有約定利率之記載,原聲請狀利率請求部分若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