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03號刑事調解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交簡附民字第303號刑事調解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調解筆錄
聲請人 陳喜平 相對人 楊宗龍 上開當事人間10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03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28日上午09時4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法庭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官陳芸珮書記官林瑞標通譯林啟祥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陳喜平到相對人楊宗龍到調解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壹萬玖仟柒佰貳拾元。給付方法:上開金額分二期給付,並匯入聲請人指定之帳戶(帳號:橋頭郵局:00000000000000號),第一期給付壹萬
元,並於民國105年1月10日以前給付,第二期給付玖仟柒佰貳拾元,並於105年2月20日以前給付,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並於相對人給付上開全部金額後,願具狀撤回過失傷害之告訴。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開筆錄經當庭交兩造閱覽、朗讀,並無異議簽名於後:
聲請人陳喜平相對人 蘇宗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書記官林瑞標法官陳芸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8日
書記官林瑞標附錄事項:如相對人未依調解成立之內容履行,聲請人得提出本調解筆錄為執行名義,逕向法院對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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