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7年度桃簡字第118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桃簡字第1184號
原   告 高成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丁○○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上午
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
辯論,又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訴訟,就審期間,至少應有五日,
民事訴訟法第210條、第429條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本件係本院97年度桃簡調字第382號改行簡易訴訟程序,前未予
被告5日就審期間,即予辯論終結,有礙被告防禦權之行使,於
法尚有未合,爰依上揭法律規定,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前述時
地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8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黃立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許瑞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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