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金訴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金訴字第126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62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98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31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緒凡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13日所為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之附表編號九「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之受判決當事人(被告)「 江灝霖 、江灝霖」,應更正為「陳緒凡、江灝霖」。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112年6月21日公布增訂之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編號九「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受判決之當事人為「陳緒凡、江灝霖」,本院將第一個受判決被告「陳緒凡」,誤植為「江灝霖」(江灝霖重複贅載),惟此顯然錯誤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上開說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1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李辛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3年10月14日
書記官李品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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