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49號原告 楊宗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如沐室內裝修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狀記載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6萬197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85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婉昀不得抗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0年1月26日
書記官王嘉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