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補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補字第121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申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當事人間因道路交通事故發
生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7款規定,屬強制調解
事件,依同法第424條第1項規定,應以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
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27,092元,依同法第
77條之20規定,應徵聲請費2,000元(若調解不成立進入訴訟程
序,應再補13,157元)。茲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宜芳
               書記官 王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王聖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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