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90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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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9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90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兼具保人游文圳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1年度執聲沒字第1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游文圳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仟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兼具保人即被告游文圳因竊盜案件,經法院指定出具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000元元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
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3,000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其釋放,該案嗣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乙節,有該案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各1份在卷可稽。嗣被告經聲請人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案接受執行,復拘提無著,又被告亦無受另案羈押或已在監執行等情,有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通知函文、送達證書、拘票暨拘提報告書等在卷可稽;又被告迄今仍未到案執行乙節,復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足憑。從而,足認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
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15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幽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冠云中華民國111年4月1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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