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2年裁聲字第19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核定訴訟代理人酬金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裁聲字第194號聲請人 李昌榮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嘉義縣政府間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本院102年度判字第475號),聲請核定上訴審訴訟代理人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上訴審訴訟代理人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元。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4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林茂權
法官楊惠欽法官吳東都法官許金釵法官姜素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2年11月14日
書記官賀瑞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