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93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93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9384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陳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伍萬肆仟叁佰玖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依據銀行法第47條之1修正及金管會函令『自104年9月1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15%。』,故請求予以限縮,合先敘明。
二、相對人陳雪於93年1月8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依約定相對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等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依本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有關之規定及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其結帳日為每月25日,並須於該(次)繳款截止日10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結帳日之次日起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按約定條款所載自逾期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加計為違約金150元。相對人至民國95年3月25日止共計結帳為新臺幣29,852元整未按期給付,其中新臺幣27,088元為自民國93年1月8日起至95年3月25日止之消費款、新臺幣2,251元為循環利息、新臺幣513元為違約金。然相對人至民國94年12月起,即已未依雙方合意之信用卡使用約定,連續兩期未繳足最低應繳金額,故本行已於95年2月23日依約定條款二十一條之規定終止契約,並依約定條款第二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終止其期限利益。
三、相對人陳雪於民國92年12月22日向聲請人訂立現金卡契約,額度為新臺幣2.4萬元整,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8計付,延遲履行時,則應收利息改以百分之20計收,依約定書第一條第三款可稽,詎料債務人僅繳納本息至95年3月19日止,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25,192元未獲清償,依約定書第一條第8款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此為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四、相對人陳雪於94年1月11日向聲請人訂立汽車貸款,貸款總額為新臺幣25萬元整,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2計息,詎料債務人僅繳納本息至94年11月11日止,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207,282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八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五、相對人陳雪於92年12月2日向聲請人訂立汽車貸款,貸款總額為新臺幣53萬元整並簽立新臺幣53萬元本票乙紙如附件,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6計息,詎料債務人僅繳納本息至95年1月25日止,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292,072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0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2938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雪│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年息14.99%│││27088││月1日起│││││元│├──────┼──────┼───────┤││││自民國95年3│至民國104年8│年息20%│││││月26日起│月31日止││├──┼───┼─────┼──────┼──────┼───────┤│002│新臺幣│陳雪│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年息14.99%│││25192││月1日起│││││元│├──────┼──────┼───────┤││││自民國95年3│至民國104年8│年息20%│││││月20日起│月31日止││├──┼───┼─────┼──────┼──────┼───────┤│003│新臺幣│陳雪│自民國94年11│至清償日止│年息12%│││207282││月12日起│││││元│││││├──┼───┼─────┼──────┼──────┼───────┤│004│新臺幣│陳雪│自民國95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16%│││292072││月26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雪│自民國95年3│至清償日止│按月加計違約金│││27088││月26日起││新台幣150元。│││元│││││├──┼───┼─────┼──────┼──────┼───────┤│003│新臺幣│陳雪│自民國94年1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07282││月1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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