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聲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聲字第5號聲請人 李益銓 相對人方 品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佰玖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578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百分之五,餘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第一審裁判費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
5年度審訴字第983號裁定為新臺幣(下同)13,900元,由聲請人預納,是以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為695元【計算式:13,900×5/100=695】,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