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交附民字第2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2年度交附民字第267號原告 李憲明 被告 陳琮運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請求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聲明: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48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狀稱其遭被告 陳琮運駕車 撞傷乙節,現正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他字第第3915號傷害案件偵查中,並有車號查詢汽車車籍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各一紙在卷可考。是以,被告所犯傷害案件,檢察官尚未偵查終結而向本院提起公訴,並繫屬本院審理中。從而,原告在檢察官對被告提起公訴前,即向本院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照首開說明,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其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1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王金洲
法官吳昀儒法官張德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麗雯中華民國102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