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7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748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俊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9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俊泉所犯如附表所示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俊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茲受刑人請求應依刑法第
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前段、第53條規定甚明。次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59年度臺抗字第367號判例可資參照;再最高法院91年度臺非字第32號裁定復認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原定之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後為重,否則與法律之內部界限有悖,亦屬違法。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又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就附表所示之罪所宣告之刑,聲請定應執行刑,亦有受刑人於104年11月20日聲請書正本附卷可參,茲檢察官據以聲請定本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4、5所示之罪刑,曾經本院以104年度易字第379號判決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在案,依上開最高法院裁判意旨,本院應受裁量權內部界限之拘束,於定本件應執行刑時,自不得逾6年10月之範圍。至於受刑人黃俊泉所犯附表編號4、5之罪雖經本院判處得易科罰金之刑,但因受刑人已選擇捨棄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換取刑期優惠,聲請與附表編號1、2、3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合併定應執行刑,有上揭聲請書可參,依此,自無庸再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吳俊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日
書記官陳美敏附表:受刑人黃俊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偵查年度│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及案號├──┬─────┬────┼──┬─────┬────┤││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備註│├─┼───┼────┼────────┼─────┼──┼─────┼────┼──┼─────┼────┼────┤│1│毒品危│有期徒刑│103年3月7日│彰化地檢10│臺灣│103年度訴│103年7月│臺灣│103年度訴│103年7月│彰化地檢│││害防制│1年。││3年度毒偵│彰化│字第450號│8日│彰化│字第450號│29日│103年度│││條例│││字第540號│地方│││地方│││執字第│││││││法院│││法院│││4386號│││││││││││││(104年│││││││││││││執緝字第│││││││││││││327號)│├─┼───┼────┼────────┼─────┼──┼─────┼────┼──┼─────┼────┼────┤│2│毒品危│有期徒刑│103年5月21日│彰化地檢10│臺灣│103年度訴│103年9月│臺灣│103年度訴│103年10│彰化地檢│││害防制│7月。││3年度毒偵│彰化│字第663號│16日│彰化│字第663號│月7日│103年度│││條例│││字第850號│地方│││地方│││執字第│││││││法院│││法院│││5364號│││││││││││││(104年│││││││││││││執緝字第│││││││││││││328號)│├─┼───┼────┼────────┼─────┼──┼─────┼────┼──┼─────┼────┼────┤│3│毒品危│有期徒刑│103年7月12日│彰化地檢10│臺灣│103年度審│103年11│臺灣│103年度審│103年11│彰化地檢│││害防制│1年1月。││3年度毒偵│彰化│訴字第45號│月28日│彰化│訴字第45號│月28日│104年度│││條例│││字第1103號│地方│││地方│││執字第│││││││法院│││法院│││825號(│││││││││││││104年執│││││││││││││緝字第│││││││││││││329號)│├─┼───┼────┼────────┼─────┼──┼─────┼────┼──┼─────┼────┼────┤│4│毒品危│有期徒刑│103年4月30日、│彰化地檢10│臺灣│104年度易│104年9月│臺灣│104年度易│104年9月│彰化地檢│││害防制│4月,如│103年5月1日、│3年度偵字│彰化│訴字第379│10日│彰化│字第379號│30日│104年度│││條例│易科罰金│103年5月4日、│第7244號│地方│號││地方│││執字第││││,以新臺│103年5月10日、││法院│││法院│││5689號││││幣壹仟元│103年5月11日、││││││││││││折算壹日│103年5月22日、││││││││││││。│103年6月3日、││││││││││││(共22次│103年5月15日、││││││││││││)│103年5月16日、│││││││││││││103年5月17日、│││││││││││││103年5月18日、│││││││││││││103年5月19日、│││││││││││││103年5月19日、│││││││││││││103年5月29日、│││││││││││││103年6月14日、│││││││││││││103年6月6日、│││││││││││││103年6月17日、│││││││││││││103年5月13日、│││││││││││││103年5月18日、│││││││││││││103年5月24日、│││││││││││││103年5月21日、│││││││││││││103年6月10日。│││││││││├─┼───┼────┼────────┼─────┼──┼─────┼────┼──┼─────┼────┼────┤│5│毒品危│有期徒刑│103年5月29日、│彰化地檢10│臺灣│104年度易│104年9月│臺灣│104年度易│104年9月│彰化地檢│││害防制│3月,如│103年5月14日。│3年度偵字│彰化│訴字第379│10日│彰化│字第379號│30日│104年度│││條例│易科罰金││第7244號│地方│號││地方│││執字第││││,以新臺│││法院│││法院│││5689號││││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共2│││││││││││││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