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8年度婚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8年婚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婚字第214號
108年度家小字第1號原告即反訴被告 鄭韋庭 訴訟代理人 郭正鵬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 蘇再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返還物品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
家事第三庭法官葉芮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
書記官賴怡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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