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38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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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3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38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等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6年度聲沒字第3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賭博性電子遊戲機「小 瑪莉 」壹臺(含IC板壹塊)及賭資新臺幣壹仟叁佰肆拾元,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所涉賭博等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偵字第8412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賭博性電子遊戲機「小瑪莉」1臺(含IC板1塊)及賭資新臺幣(下同)1,340元,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倘有數法律依據者,祇需符合其中之一規定已足,法院即得據以為沒收之宣告,並不受聲請意旨所引應適用法條之拘束。
三、經查:被告所涉賭博等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偵字第8412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據本院核閱前開卷宗無誤,堪以認定。又扣案之賭博性電子遊戲機「小瑪莉」1臺(含IC板1塊)及賭資1,340元,屬當場賭博之器具及在賭檯之財物,自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核與刑法第266條第2項之規定相符,揆諸上揭說明,聲請人本件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翊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抗告。
書記官劉霜潔中華民國96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