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6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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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6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2687號債權人 陳彥 閩即捷順企業社
樓2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進鴻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捷順企業社之負責人究為陳彥「閩」或陳彥「閔」,(負責人與聲請狀之印文不符)。
②捷順企業社之營業登記資料(以釋明是否為獨資或合夥)。
中華民國101年3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22日
書記官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