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更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消債更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更字第10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曾嘉偉 代理人 丁詠純 律師(法扶律師)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權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更生之聲請,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同條例第46條第3款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於民國111年11月9日法院調解不成立之日起,迄至111年12月12日始向本院聲請更生,已逾20日,漏未繳納聲請費用及提出如附表所示關係文件,其更生之聲請不合程式,經本院於111年12月28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後14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2年1月4日送達於債務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債務人雖於112年2月4日具狀補正,然就附表㈦部分僅提出債務人之全戶保單明細表(本院卷第141-146頁),本院因而於112年3月13日下午3時29分再以電話通知儘快提出債務人之現存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數額等相關資料,並補繳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此有本院公務電話記錄單附卷可參。然債務人迄今猶未補正,其聲請更生不合程式,且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致本院無從審酌債務人是否確有更生事由等情,應依上開規定裁定駁回其更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4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一馨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112年4月14日
書記官鄭夙惠附表:
㈠聲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支出明細表及所列各項支出之六個月
內之費用收據(例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據、匯款證明、轉帳存摺內頁、健保繳費收據、所得稅繳費證明),如與第三人共同居住,請說明彼此間如何分擔生活費用。
㈡聲請人之每月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六個月內之相關證據資料(如薪資單等)。
㈢聲請人之勞工保險投保明細。
㈣聲請人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
(包括證券存摺)聲請前二年內(自民國109年12月1日起)完整影本(須完整清晰內頁資料及補登存摺,如無法補登,亦應提供存摺封面及餘額內頁影本)。
㈤所陳報受扶養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如有不動
產,並需提出不動產登記第一類謄本)、補登完成之名下所有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㈥聲請人及受扶養人領取保險金或社會補助金(如身障補助、低
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兒少補助等)、年金等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期間及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需註記標示款項名稱)、補助款申請書函。
㈦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投保之保險單?名稱、種類
?每月繳納保險費數額?現存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數額?現存保單是否辦理保單質借?並請提出相關證明資料。
㈧聲請人是否有為期貨、基金、股票之投資?投資之金額為何?
並提出投資交易明細及投資證明文件,陳報所投資之基金淨值,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說明目前持有之股票種類、股數及其現值與相關證明文件。
㈨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品
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本)、照片、價值證明等,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㈩聲請人若有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
權人,請一併提出全體債權人名冊(含全體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與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間借貸關係證明文件、相關還款證明。
如准本件更生聲請,聲請人之更生方案為何?二年內普通債權
人之分配總額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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