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8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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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1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88號聲請人即被告 陳昭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訴字第250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陳昭鑫(下稱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裁定應予羈押在案。然被告現已中風,肢體障礙嚴重,無逃亡之虞,且家中有許多事情需要被告處理,請求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否認全部犯行,然依證人 符宇承游秀月李汝斌劉錦輝林子霽陳婉瑜 等人之證述及卷內相關證據資料,足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嫌之罪,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所述與證人符宇承、游秀月、李汝斌、劉錦輝、林子霽、陳婉瑜之證述有諸多矛盾不相符之處,有事實足認有勾串證人之虞。且所犯之罪為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可知未來量刑可能非輕,基於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可預期之重刑亦常伴隨著高度逃亡可能性,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具有羈押之原因,且該羈押原因無從以具保或其他方式替代,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乃裁定自民國111年8月12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且自111年11月12日、112年1月12日分別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復於112年3月12日延長羈押2月,並解除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三、查被告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院於112年2月23日宣判,經被告提起上訴,嗣於112年4月11日移審至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審理。是被告已非本院羈押中人犯,無從審酌是否准予被告具保停止羈押。從而,本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1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國煜
法官劉彥宏法官顏紫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芳竺中華民國112年4月1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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