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交簡附民字第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6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19號原告乙○○兼法定代理人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16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田平安
法官曾子珍法官錢衍蓁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10月16日
書記官秦富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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