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74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74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訴字第742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何永福 律師複代理人 黃文力 律師
未○○被告宇○○○訴訟代理人玄○○被告丑○○
子○○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宙○○被告午○○
辰○○卯○○地○○亥○○天○○戌○○癸○○兼上八人共同訴訟代理人巳○○被告己○○訴訟代理人戊○○
庚○○被告壬○○訴訟代理人辛○○被告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寅○○
申○○○訴訟代理人酉○○被告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5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及被告宇○○○、丑○○、子○○、午○○、辰○○、卯○○、地○○、亥○○、天○○、戌○○、巳○○、癸○○、己○○、壬○○、乙○○共有坐落嘉義市○○段○○○號,地目田,面積八四六平方公尺土地,應分割如附圖(即嘉義市地政事務所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六日複丈成果圖)所示:E部分面積四二平方公尺,分歸原告取得;A部分面積二五三平方公尺,分歸被告宇○○○取得;B部分面積二一二平方公尺,分歸被告丑○○、子○○共同取得,並按原應有部分比例之比例保持共有;C部分面積二一四平方公尺,分歸被告午○○、辰○○、卯○○、地○○、亥○○、天○○、戌○○、巳○○、癸○○共同取得,並按原應有部分比例之比例保持共;D部分面積八二平方公尺,分歸被告己○○、壬○○共同取得,並按原應有部分比例之比例保持共有;F部分面積四三平方公尺,分歸被告乙○○取得。
原告及被告宇○○○、丑○○、子○○、午○○、辰○○、卯○○、地○○、亥○○、天○○、戌○○、巳○○、癸○○、己○○、壬○○、寅○○、申○○○、丁○○共有坐落於嘉義市○○段二八之四地號,地目田,面積一三六一平方公尺土地,應分割如附圖(即嘉義市地政事務所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六日複丈成果圖)所示:E部分面積五八平方公尺,分歸原告取得;A部分面積四○八平方公尺,分歸被告宇○○○取得;B部分面積三四○平方公尺,分歸被告丑○○、子○○共同取得,並按原應有部分比例之比例保持共有;C部分面積三四五平方公尺,分歸被告午○○、辰○○、卯○○、地○○、亥○○、天○○、戌○○、巳○○、癸○○共同取得,並按原應有部分比例之比例保持共有;D部分面積一三二平方公尺,分歸被告己○○、壬○○共同取得,並按原應有部分比例之比例保持共有;F部分面積二三平方公尺,分歸被告申○○○取得;G部分面積三三平方公尺,分歸被告丁○○取得;H部分面積二二平方公尺,分歸被告寅○○取得。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如附表一、二所示「原應有部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丁○○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被告申○○○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均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坐落嘉義市○○段○○○號,地目田,面積846平方公尺土地(下稱系爭28地號土地),為原告與被告宇○○○、丑○○、子○○、午○○、辰○○、卯○○、地○○、亥○○、天○○、戌○○、巳○○、癸○○、己○○、壬○○、乙○○共有;坐落嘉義市○○段○○○○○號,地目田,面積1361平方公尺土地,(下稱系爭28-4地號土地),為原告與被告宇○○○、丑○○、子○○、午○○、辰○○、卯○○、地○○、亥○○、天○○、戌○○、巳○○、癸○○、己○○、壬○○、寅○○、申○○○、丁○○所共有,系爭二筆土地均依法無不能分割情事,且無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期限之情形,因原告與被告無法達成分割協議,乃訴請裁判分割。原告所提分割方案,均按照持分分割,系爭2筆土地分割後,各共有人分得土地都有鄰路,乃求為判決分割如附圖,即嘉義市地政事務所民國98年4月6日複丈成果圖所示。
三、被告方面:
(一)被告宇○○○、乙○○、寅○○:同意分割,並同意依原告所提方案為分割。
(二)被告丑○○、子○○:同意原告分割方案,並同意就系爭28地號土地及系爭28-4地號土地依應有部分比例,保持共有。
(三)被告午○○、辰○○、卯○○、地○○、亥○○、天○○、戌○○、巳○○、癸○○:同意原告分割方案,並同意就系爭28地號土地及系爭28-4地號土地依應有部分比例,保持共有。
(四)被告己○○、壬○○:同意原告分割方案,並同意就系爭28地號土地及系爭28-4地號土地依應有部分比例,保持共有。
(五)被告申○○○雖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據其先前到庭陳述略以:同意分割。
(六)被告丁○○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各共有人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定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又共有物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聲請,命為分配,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系爭2筆土地為兩造所共有,所有權應有部分分別如附表
一、二所示,無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之情事,兩造亦未訂有不分割期限之契約,惟就分割方法無法獲得協議之事實,為兩造所不爭,並有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附卷可稽,堪信為真實,則原告訴請將系爭2筆土地分割,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至分割方法,本院斟酌如次:
(一)系爭28地號土地呈不規則狀,系爭28-4地號土地略呈三角形狀。系爭2筆土地上均為雜樹、雜草,並無地上物。系爭2筆土地中間之28-3地號土地為都市○○○○道路,系爭28地號土地東南面臨路,系爭28-4地號土地西北、西南及東南面臨路等情,業據本院履勘現場查明屬實,製有勘驗筆錄可稽,並囑託嘉義市地政事務所測量,製有98年4月6日複丈成果圖可稽。
(二)被告丑○○、子○○;午○○、辰○○、卯○○、地○○、亥○○、天○○、戌○○、巳○○、癸○○;己○○、壬○○分別具狀表示同意維持共有關係,有同意書6紙在卷可佐,核先敘明。
(三)原告主張應按如附圖所示為分割,其分割線筆直,分割後各筆土地均大致呈長方形,無畸零土地,各筆土地均臨有道路,應能有效發揮土地之利用,對於他共有人亦無不利情形,又各共有人所分得之土地面積核與原所有權應有部分比例相當,無須互為補償,且被告宇○○○、乙○○、寅○○、丑○○、子○○、午○○、辰○○、卯○○、地○○、亥○○、天○○、戌○○、巳○○、癸○○、己○○、壬○○亦認同此方案,原告主張依其所提如附圖所示方案分割,應屬可採。
六、綜上所述,本院審酌系爭2筆土地之條件、臨路狀況、使用現狀、整體利用之效益、各共有人之利益及兩造之意願等情,認以原告所提附圖(即如嘉義市地政事務所98年4月6日複丈成果圖所示)所示分割方案分割系爭2筆土地,應屬可採,爰分割為如主文第一項、第二項所示。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審核結果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一一論列。
八、按因共有物分割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本院認本件訴訟費用應由兩造按附表所示原應有部分比例負擔。
九、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但書,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柯月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8年5月26日
書記官李文政附表一:附表二:
┌─────┬────────┐┌─────┬────────┐│共有人│應有部份(28)││共有人│應有部分(28-4)│├─────┼────────┤├─────┼────────┤│宇○○○│3/10││宇○○○│3/10│├─────┼────────┤├─────┼────────┤│丑○○│3/20││丑○○│3/20│├─────┼────────┤├─────┼────────┤│子○○│3/30││寅○○│165/10000│├─────┼────────┤├─────┼────────┤│午○○│3/320││子○○│3/30│├─────┼────────┤├─────┼────────┤│辰○○│15/320││午○○│3/320│├─────┼────────┤├─────┼────────┤│卯○○│12/320││辰○○│15/320│├─────┼────────┤├─────┼────────┤│地○○│3/320││卯○○│12/320│├─────┼────────┤├─────┼────────┤│亥○○│3/320││地○○│3/320│├─────┼────────┤├─────┼────────┤│天○○│3/320││亥○○│3/320│├─────┼────────┤├─────┼────────┤│戌○○│3/320││天○○│3/320│├─────┼────────┤├─────┼────────┤│巳○○│27/320││戌○○│3/320│├─────┼────────┤├─────┼────────┤│丙○○│3/60││巳○○│27/320│├─────┼────────┤├─────┼────────┤│癸○○│12/320││丙○○│423/10000│├─────┼────────┤├─────┼────────┤│己○○│15/320││申○○○│170/10000│├─────┼────────┤├─────┼────────┤│壬○○│1/20││丁○○│242/10000│├─────┼────────┤├─────┼────────┤│乙○○│3/60││癸○○│12/320│└─────┴────────┘├─────┼────────┤
│己○○│15/320│├─────┼────────┤│壬○○│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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