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交上易字第35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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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交上易字第3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交上易字第357號上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志祥上列上訴人因過失傷害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交易字第396號,中華民國104年7月1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8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世宗
法官黃斯偉法官孫惠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潘文賢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