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字第9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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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上字第9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上字第987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林益世 訴訟代理人 羅秉成 律師複代理人 魏順華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葉一堅 共同訴訟代理人 宋重和 律師
陳寬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蕭艿菁
法官林純如法官王麗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
書記官余姿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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