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1年交易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交易字第一號
公訴人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六選任辯護人蘇建榮律師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二三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 王淑惠 、 提伯特 (FredThibodeaux)告訴被告甲○○業務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二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二人具狀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七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七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蔡勝雄
法官黃呈熹法官蔡世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美鄉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