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6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6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628號債權人臺東縣長濱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王掙強 代理人 楊惠萍 債務人 陳平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參萬伍仟元,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23,500元│104年10月30日起至│百分之1.5│104年12月1日起至清償│百分之3.0976││││105年3月22日止││日止││││├──────────┼──────┤│││││105年3月23日起至│百分之1.36││││││清償日止││││├─┼─────────┼──────────┼──────┼──────────┼───────────────┤│2│211,500元│104年10月30日起至│百分之1.5│104年12月1日起至清償│百分之3.0976││││105年3月22日止││日止││││├──────────┼──────┤│││││105年3月23日起至│百分之1.36││││││清償日止││││└─┴─────────┴──────────┴──────┴──────────┴───────────────┘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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